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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医科大学医学中心建设管理办法 (试行)

作者:   时间:日期:2023-10-19 16:57:15   点击数:

 

锦州医科大学医学中心建设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锦州医科大学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加快实施社会服务卓越计划“中心城市助力工程”,进一步提升附属医院区域临床疾病诊治水平和服务能力,整合放大优势学科资源,整体提升附属医院临床医学学 科和层级化公共卫生实力,有效解决影响居民健康的常见病、多发病、重大疾病、慢性病等临床与公共卫生问题,加强锦州医科大学医学中心建设管理、督导和考核,实现医学中心管理的规范 化和制度化,提高医学中心实施效率和效果,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医学中心以“推动国家医学科学进步,全面提升医 疗救治服务能力,三年内达到区域医学中心水平”为目标,聚焦 重大疾病防治需求,对标国内、国际医学科学前沿,在高层次医 学人才培养、疑难危重症诊断与治疗、医学科学关键技术攻关、高水平医学研究与成果转化、重大公共卫生问题应对与突发事件医疗应急、国内与国际交流合作、中西医协同创新等七个方面,通过完善软硬件支撑条件,组建多学科团队,创新医疗模式,促进多学科强强联合、优势互补,做到医学中心工作“有机制、有 团队、有措施、有成效”,把医学中心打造成为区域疑难疾病诊疗中心、人才队伍培养中心、医疗模式推广中心,在区域乃至国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第三条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根据《锦州医科大学医学中心遴选办法》确定纳入的医学中心和依托单位,建设周期三年(2023年-2025年)。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医院管理中心作为医学中心的主管部门,负责组建 工作领导小组和专家组,全面负责医学中心具体管理工作,包括设置管理、申报遴选、事中管理、考核评价、监督检查和动态调整等。负责制定《锦州医科大学医学中心遴选方案》《锦州医科大学医学中心建设方案》和《锦州医科大学医学中心建设管理办法》等相关工作。建立跟踪评估机制。

第五条 医院管理中心在工作领导小组的统筹指导下,组织专家组对医学中心的建设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工作任务目标及完成情况进行评议和考核。

第六条  医学中心建设依托单位负责医学中心的日常运行,明确承担中心工作的职能部门,有专人负责具体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推进,为医学中心开展工作提供人、财、物等必要保障;制定相关内部管理制度,完善《附属医院医学中心建设实施方案》, 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形成有利于医学中心发展的管理和运行机制。

第三章  设置流程

第七条 医学中心设置工作包括制定遴选办法、组织申报和 审核、提请审议和设置等步骤。

第八条 医院管理中心负责组织专家组起草遴选办法。坚持定量定性相结合、以定量指标为主的原则,包括学科带头人、人才梯队、诊疗技术、科学研究、学科管理和组织保障等六个方面。

第九条  参与医学中心遴选的临床科室向医院管理中心提 出申请,并提交自评估报告和相关佐证材料。申报医学中心的依 托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条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鼓励竞争,择优设置”的原则,经科室申报、单位初审推荐、部门审核、学校组建 专家评审组进行现场评审,采取申报材料与参与遴选医学中心负 责人答辩相结方式,量化评审赋分,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党委常委会审定通过后,正式发文设置。

第十一条 医学中心应当满足以下基本条件:符合相应类别医学中心设置标准;相应类别的临床诊疗水平国内领先;医学人才培养质量位居前列;临床研究和转化能力突出;领军人才和团队优势明显;能够对落实医学中心职责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自觉接受医院管理中心考核评价。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二条 医学中心依托单位隶属关系不变,实行主体单位 党委领导下的医学中心主任负责制,医学中心主任负责统筹医学 中心日常管理,指派专人负责具体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推进,确保医学中心按职责开展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各医学中心依据《锦州医科大学医学中心建设方案》,围绕功能定位,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完善《医学中心建设实施方案》、工作目标任务,并有效推进实施。积极探索适合自身特点的组织模式,建立资源整合共享、协同创新攻关和高效运行管理等机制,完成医院管理中心下达的其他任务,并签署目标工作协议书。

第十四条  医学中心实行事项报告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医学中心人员的学术称号、获批临床重点专科、临床试验专业基地、 荣誉、医学联盟等。每年末形成医学中心年度工作总结和第二年 度工作计划,经依托单位审核签章后报送医院管理中心。

第十五条 医学中心建设投资主要由依托单位配套解决, 每年300-500万的建设专项基金,专款专用。

第五章  考核评价

第十六条 按照学校总体要求,医院管理中心对设置的医学中心进行年度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第十七条  医院管理中心对医学中心进行年度考核,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八条  考核形式主要包括医学中心自评估、专家评议、数据评估等。

第十九条 考核内容围绕医学中心职责和运行管理情况,形 成以领军人才培养、重大疾病诊疗能力、先进技术开展、人才梯队、科学研究、学科建设等方面作为导向的考核评价体系。

第二十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对考核结果优秀的医学中心予以重点支持,连续两年优秀的,第三年可免于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学中心进行约谈并提出限期整改要求,连续三年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医学中心资质。

第六章  专家组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专家组成员由医院管理中心统一组建,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聘任。

第二十二条  专家应当符合的基本条件:

(一)在医学中心相关专业领域具有代表性,具有高级技术职称。

(二)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守保密纪律,廉洁自律、遵纪守法、学术端正,无相关违法违规记录。

(三)认真履行专家职责,严格遵守相关工作纪律和要求

第二十三条  专家工作纪律

(一)坚持科学精神,严谨开展相关工作。

(二)严守保密纪律,不向任何个人和单位泄露工作内容。

(三)遵守回避原则,主动回避所在单位行政区域的相关工作,确保工作公平公正。

(四)遵守廉洁纪律,工作中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 施细则精神。

第七章

第二十四条 医学中心名称统一命名为“锦州医科大学** 医学中心”,学校将统一进行授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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