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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医科大学校级医疗会诊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   时间:日期:2024-10-15 15:22:29   点击数:

锦州医科大学校医疗会诊管理办法

(试行)


为整合全校优质医疗资源,实现各附属医院间医疗资源的有效互补,全面提升学校整体医疗诊治水平和社会服务能力,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校级医疗会诊(下称校级会诊)服务对象为学校直属附属医院,根据需要延伸至非直属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

第二条 校级会诊,分为日常会诊和紧急会诊会诊可采取线下线上线下线上相结合等方式

第三条 专家在接到通知后,网络会诊应在24小时内完成;现场会诊应在48小时内完成;紧急会诊在1小时内完成。如有其他特殊需要可根据实际情况立即完成。

第四条 校级会诊工作管理协调部门为学校医院管理中心。成立锦州医科大学校级会诊管理委员会(简称管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3名。

第五条 组建锦州医科大学校级会诊专家库,参加校级医疗会诊。

(一)会诊专家应当具备条件:

1.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

2.在本专业领域内具备较高的学术水平及医疗技术水平,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在省内外有较高的知名度;

3.百姓认可度高,具有较大的社会影响力;

4.原则上应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可以是延返聘人员。

(二)会诊专家主要职责:

1.为提出会诊需求的单位提供医疗技术指导与帮助,协助其解决疾病诊治中的疑难问题;

2.承担锦州医科大学校级会诊管理委员会委托的其他工作。

(三)会诊专家实行动态管理,可根据需要不定期调整。会诊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再任用:

1.本人辞去会诊专家职务者;

2.连续两次无故缺席校级会诊工作或一年内缺席校级会诊工作比例达到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者;

3.其他原因无法继续担任会诊专家者。

第六条  因本院医疗技术有限或无相应学科不能独立诊治时,可向学校医院管理中心提出校级会诊申请。根据实际需求申请会诊形式。

第七条  申请校级会诊需填写《锦州医科大学校级会诊申请表》,经科室主任批准后交至所属医院医务部,再经分管医疗副院长审批,通过后提交学校医院管理中心。如有特殊情况可先线上(含电话)申请会诊,做好记录,待会诊完成后补报会诊申请表。

第八条 医院管理中心接到会诊申请后,组织相关校级会诊专家开展会诊工作。

第九条 会诊由申请方与会诊专家通过网络、现场、现场与网络相结合等方式完成,申请方做会诊记录。会诊结束后会诊专家出具会诊意见。申请方结合实际情况按会诊意见开展治疗。

第十条 会诊时一般情况下支付会诊劳务费,支付标准按照国家或相关部门文件管理规定执行。如国家、省市及其他重大救治公益需求可不予支付。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由医院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锦州医科大学校级医疗会诊管理委员会

            2.锦州医科大学校级医疗会诊专家库

3.锦州医科大学校级医疗会诊申请表

4.锦州医科大学校级医疗会诊记录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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