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医科大学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2024年修订)
为及时、有序、高效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保障广大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卫办应急发〔2005〕288号)《辽宁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关于印发辽宁省较大及以下级别乙、丙类传染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标准》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工作实际情况,修订本预案。
一、工作目标
建立健全大学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快速反应机制,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害,保障师生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卫办应急发〔2005〕288号)《辽宁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关于印发辽宁省较大及以下级别乙、丙类传染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标准》等法律法规。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突发公共事件所导致的人员伤亡、健康危害事件的医疗卫生等应急处理工作。
四、工作原则
(一)预防为主、常备不懈
宣传普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治知识,提高全体师生员工的防范意识和校园公共卫生水平,加强日常检测,发现病例及时采取有效的预防与控制措施,迅速切断传播途径,控制疫情的传播和蔓延。
(二)依法管理、统一领导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疫情报告、控制和救治工作实行依法管理。成立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落实校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治工作。
(三)快速反应、运转高效
建立预警和医疗救治快速反应机制,强化人力、物力、财力的储备,增强应急处理能力,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五、预案启动条件
凡师生员工在校内出现下列情况,即启动本预案,并根据国家、省市区卫生计生部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的等级,做好分级响应工作:
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及学校公众健康、环境安全及正常学生秩序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医院感染暴发流行,重大医疗事故,水、电、医疗设施等事故,火灾、台风、地震等自然灾害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环境安全及正常医疗秩序的事件。
六、医疗卫生救援的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导致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情况将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一)特别重大事件(Ⅰ级)
1.一次事件出现特别重大人员伤亡,且危重人员多,或者核事故和突发放射事件、化学品泄漏事故导致大量人员伤亡,事件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请求国家在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上给予支持的突发公共事件。
2.跨省(区、市)的有特别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3.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二)重大事件(Ⅱ级)
1.一次事件出现重大人员伤亡,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5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跨市(地)的有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3.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三)较大事件(Ⅲ级)
1.一次事件出现较大人员伤亡,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3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市(地)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较大突发公共事件。
(四)一般事件(Ⅳ级)
1.一次事件出现一定数量人员伤亡,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1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一般突发公共事件。
七.组织体系
(一)学校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领导小组”),负责决策、组织和指挥校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组 长:党委书记 校 长
常务副组长:分管医疗工作的校领导
副组长:分管教学、学生、人事、安全、后勤、财务、资产管理、工会工作的校领导
成 员:党政办公室、党委宣传部、教务处、科技处、学生处、安全保卫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医院管理中心、后勤管理处、财务处、团委、传播媒体中心、现代教育技术与信息管理中心、研究生学院、国际教育学院、附属第一、三医院、附属口腔医院、心理健康指导中心及各学院负责人。
(二)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应急日常工作办公室,负责决策、组织和指挥校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日常工作。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医院管理中心。
主 任:医院管理中心负责人
成 员:医院管理中心工作人员
办公室的主要职责:负责及时收集和分析相应的数据和工作情况,提出处理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参考意见和具体措施报应急领导小组;督导、检查各单位落实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情况;根据应急领导小组的意见,及时将有关情况向上级主管单位和相关部门报告,沟通情况,听取指示;按照应急领导小组指示,协助党委宣传部门做好对外信息发布工作;督促有关部门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及时完成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各学院成立由党政负责人为组长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
工作职责:开展应对有关本学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工作,并组建由一名院领导负责,党政办公室负责人、全体学生工作干部和学生骨干构成的信息组,负责了解和报告本学院有关动态和收集信息。
(四)领导小组下设专项工作组
1.工作协调组
组 长:党政办公室主任
成 员:党政办公室、党委宣传部、医院管理中心、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后勤管理处、安全保卫处、门诊部负责人及部门工作人员。
牵头部门:党政办公室
工作职责:主要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总协调工作。负责收集整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其他专项工作组的各类工作信息和动态,及时向相关领导和校内单位通报情况;及时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和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汇报学校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情况。
2.预防控制组
组 长:医院管理中心负责人
成 员:医院管理中心、教务处、科技处、后勤管理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安全保卫处、门诊部负责人及部门工作人员,公共卫生学院专家。
牵头部门:医院管理中心
工作职责:主要负责实验室、实验动物、危化品、食品卫生与饮用水等安全管理工作,协助疾控机构人员进行流行病学调查、疫点消毒处理、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处理工作、卫生宣教、应急预防接种等。
3.医疗救治组
组 长:医院管理中心负责人
成 员:医院管理中心、附属第一、三院负责人,两所附属医院负责医疗工作副院长、医务部工作人员,门诊部负责人及部门工作人员。
牵头部门:医院管理中心
工作职责:主要负责协调病人的接诊、收治、隔离和转运工作。对中毒或患病人员进行医疗救治,并拨打120急救电话或通知后勤管理处委派本校司机对中毒或患病人员进行转运;救治传染病时,做好对病人和密切接触者的隔离消毒,同时对工作人员应采取严格的卫生防护措施。
4.舆情监控组
组 长:党委宣传部部长
成 员:党委宣传部工作人员
牵头部门:党委宣传部
工作职责:建立信息通报机制,设置公开的信息发布渠道,如校园网、电视广播等,加强宣传教育,正确引导舆论;负责接待媒体采访,按照领导小组的指示对外发布信息;加强信息监督检查,杜绝不实报道,正确处理不良信息。
5.学生工作组
组 长:学生处处长
成 员:学生处、团委、研究生学院、国际教育学院负责人及部门工作人员,各学院主要负责学生工作的院领导及工作人员
牵头部门:学生处
工作职责:主要负责按照领导小组指示及办公室安排,组织、指导各学院通报情况,宣传教育,稳定情绪,维护秩序。监督落实学院建立学生缺课登记制度和传染病流行期间的检查制度,及时掌握学生的身体状况,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6. 心理干预组
组 长:心理健康指导中心主任
成 员:学生处、人事处、工会、研究生学院、心理健康指导中心、国际教育学院负责人及部门工作人员、心理学系老师、各学院辅导员。
牵头单位:心理健康指导中心
工作职责:主要负责心理应激干预,针对需要人员进行心理调适,确保身心健康。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身体受到伤害的师生进行有针对性的身心护理,疏导和鼓励其以稳定的情绪战胜困难;
7.后勤保障组
组 长:后勤管理处处长
成 员:后勤管理处、门诊部负责人及部门工作人员。
牵头单位:后勤管理处
工作职责:主要负责学校爱国卫生“消(疫区、疫点消毒处理)、杀(害虫)、灭(四害)”工作,食堂、直饮水卫生安全监查、物资供应、环境清洁、消毒和转运车辆的调度、配合有关部门进行现场调查和取样等工作。
8.应急保障组
组 长:国有资产管理处处长
成 员:财务处、资产管理处、后勤管理处、医院管理中心负责人及部门工作人员
牵头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处
工作职责:主要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的资金与应急物资保障工作。财务处要安排和支出突发事件所需的经费,用于增添相关设备;资产处负责应急物资的购置工作。
9.安全保卫组
组 长:安全保卫处处长
成 员:部门工作人员。
牵头单位:安全保卫处
工作职责:主要负责保护和封锁现场,配合疾控机构人员对医学观察区布控及安全管理、校园进出人员的登记;配合有关部门进行现场调查和取样工作。
八、预警和防范
(一)大力开展健康教育,利用各种形式普及卫生知识,针对突发事件的病因及时向师生员工宣传科学的防病知识,尤其是预防传染病和食物中毒方面的知识。
(二)做好门诊传染病的日常监测工作,并根据市、区疾病控制中心的传染病预警报告,做好相关预警工作。
(三)重点加强对学校食品卫生、环境卫生、职业卫生等检查,督促餐饮从业人员、接触有毒有害物质和从事放射工作人员定期进行体格检查,查找隐患,发现问题,及时整改,防患于未然。
九、预案启动和终止
(一)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接报、调查、核实、确证及临时布控
门诊部首诊医生与接到相关信息的各单位报告联系人为责任报告人。责任报告人要确保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的严肃、准确、及时,除按传染病报告的要求报告外,应立即报告学校应急日常工作办公室(联系电话:0416-3675058)。信息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事件名称、事件类别、发生时间、地点、涉及的地域范围、人数、主要症状与体征、可能的原因、已经采取的措施、事件的发展趋势、下一步计划等。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办公室立即向应急领导小组组长报告,同时组织医疗救治组进行现场救治,根据应急领导小组的指令,组织预防控制组及事件所在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报告的突发事件调查、核实、确证;同时,安全保卫组采取必要的临时控制措施,立即布置警戒线,限制事件范围内所有人员活动,禁止警戒线内外人员出入等。如为食品或饮用水安全事件,后勤管理处立即进行样品的封存。
(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
对报告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调查、核实、初步确证后,应急办公室经应急领导小组组长同意,在2小时内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及地方政府,接受上级指示;同时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通报各部门、各学院, 传达应急领导小组的指示;协调其他各组及学校各部门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控制的准备工作。
(三)进入紧急状态
1.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在确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立即下令各职能专项工作组进入紧急状态,各负其责。等待政府及有关部门的专业指导,并根据事件的变化及需要,调整各职能专项工作组的任务及人员。各职能专项工作须佩戴明确的袖章标记开展工作,安全保卫组负责审核、检查。
2.各学院分党委(党总支)和直属党支部在接到突发事件通报后,应立即组织10人以上的志愿者工作队,等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的命令,随时参加各职能专项工作组突发事件控制工作。
3.各学院学生部门应对学生进行正面教育,实事求是的讲明情况,教育同学做好自身防护,落实各项防护措施,同时严格控制学生外出,防止事件的扩大。
4.后勤保障组应重点加强饮食卫生管理,加强食堂环境消毒,严格实行分餐制,饮食供应使用一次性餐具,调剂好饮食品种及营养,注意做好封存剩余可疑的中毒食品和物品,并由专人负责保障医学观察区的饮食供应。
5.学校心理健康中心应注意突发事件对校内人群的心理影响,对重点人群开展心理疏导工作,提出防止发生医学观察区内心理危机意见,及时干预心理危机的发生。
(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2.在确认事件终止后2周内,达到《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分级标准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相应级别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
十、应急处置措施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现场的教职员工应立即将有关情况通知本学院紧急联系人,应急处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接到报告后,必须立即赶赴现场组织实施以下应急措施。
(一)医院管理中心组织门诊部、附属医院,对中毒或患病人员进行医疗救治,并拨打120急救电话或通知后勤管理处委派本校司机,对中毒或患病人员进行转运。同时,安排专人与附属第一、三院负责人联系做好转运接诊工作。如为传染疾病,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转入指定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并做好消毒、隔离工作。
(二)后勤管理处负责追回已出售的可疑食品或物品,或通知有关人员停止食用可疑中毒食品、停止使用可疑的中毒物品、停止出售和封存剩余可疑的中毒食品和物品;控制或切断可疑水源。
(三)学生处负责与中毒或患病人员家长、家属进行联系,通报情况,做好思想工作,稳定其情绪。
(四)党政办公室负责对学校不能解决的问题及时报告主管部门和教育、卫生行政部门以及省、市政府相关部门,并请求支持和帮助;在学校适当的范围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基本情况以及采取的措施,稳定师生员工情绪。
(五)党委宣传部负责开展舆情监控及相应的卫生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师生员工的预防与自我保护意识。
(六)安全保卫处严格执行出入校门的管理制度。与后勤管理处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封锁和保护事发现场,对中毒食品、物品等取样留验,对相关场所、人员进行致病因素的排查,对中毒现场、可疑污染区进行消毒和处理,对与鼠疫、肺炭疽、霍乱、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有密切接触者实施相应的隔离措施;配合公安部门进行现场取样,开展调查工作。
十一、应急保障
学校要在人力、物力、财力方面给予充分的保障。财务处要安排和支出突发事件所需的经费,用于增添相关设备;资产管理处负责应急物资的购置工作;门诊部要配备所需药品,改善学校卫生基础设施和条件;后勤管理处负责改善学生食堂、卫生间、宿舍卫生条件,为学生提供安全卫生的饮用水和洗漱设施,确保学校公共卫生防控措施的落实。
十二、善后与恢复工作
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完成后,工作重点应转入善后行动,争取在最短时间内恢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一)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及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应认真做好或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受害人员的善后工作。
(二)对突发事件反映出的相关问题、存在的卫生隐患问题及有关部门提出的意见进行整改。加强经常性的宣传教育,防止突发事件的发生。
(三)尽快恢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对因传染病流行而致暂时集体停课的,必须对教室、阅览室、食堂、厕所等场所进行彻底清扫消毒后,方能复课;因传染病暂时停学的学生,必须在恢复健康,并经有关卫生部门确定没有传染性后方可复学;因水源污染造成传染病流行的学校,其水源必须经卫生部门检测合格后,方可重新启用。
十三、责任追究
学校与有关部门对所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对导致事件发生的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依法追究责任。对在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和日常工作办公室人员名单
2.各学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联系方式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转运医院联系方式
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治流程
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流程
6.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与终止流程
7.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范围与标准
8.各学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名单
附件6: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与终止流程
附件7: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范围与标准
一、传染病
1.鼠疫、霍乱、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或疑似病人、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发现1例及以上病例。
2.炭疽:发生1例及以上肺炭疽病例;或1周内,同一校区、建筑工地等发生3例及以上皮肤炭疽或肠炭疽病例;或1例及以上职业性炭疽病例。
3.甲肝/戊肝;1周内,同一校区、建筑工地等发生5例及以上甲肝/戊肝病例。
4.伤寒(副伤寒):1周内,同一校区、建筑工地等发生5例及以上伤寒(副伤寒)病例,或出现2例及以上死亡。
5.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3天内,同一校区、建筑工地等发生10例及以上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病例,或出现2例及以上死亡。
6.麻疹、风疹、水痘、流行性腮腺炎、猩红热、急性出血性结膜炎:1周内,同一校区、建筑工地发生10例及以上病例。
7.流行性脑脊髓膜炎:3天内,同一校区、建筑工地发生3例及以上流脑病例,或者2例死亡。
8.流行性出血热、流行性乙型脑炎:1周内,同一校区、建筑工地发生5例及以上病例,或者死亡1例及以上。
9.血吸虫病:2周内发生急性血吸虫病病例10例以上,或在同一感染地点1周内连续发生急性血吸虫病例5例及以上。
10.流感:1周内在同一校区等发生30例及以上流感样病例,或5例及以上因流感样症状住院病例,或发生1例及以上流感样病例死亡。
11.感染性腹泻(除霍乱、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1周内,在同一校区、建筑工地等发生20例及以上感染性腹泻病例,或死亡1例及以上。
12.输血性乙肝、丙肝、HIV:发生3例及以上输血性乙肝、丙肝病例或疑似病例、HIV感染。
13.新发现或再发传染病:发现本区从未发生过的传染病或发生近5年从未报告的或国家宣布已消灭的传染病。
14.不明原因肺炎:发现不明原因肺炎1例及以上病例。
二、食物中毒
1.一次食物中毒人员30人及以上或死亡1人及以上。
2.学校、建筑工地等发生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5人及以上或死亡1人及以上。
3.学校组织的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5人及以上或死亡1人及以上。
三、职业中毒: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人及以上或者死亡1人及以上。
四、其他中毒:出现食物中毒、职业中毒以外的急性中毒病例3例及以上的事件。
五、环境因素事件:发生环境因素改变所致的急性病例3例及以上。
六、意外辐射照射事件:出现意外辐射照射人员1例及以上。
七、传染细菌、毒种丢失:发生鼠疫、炭疽、非典、艾滋病、霍乱、脊灰等菌毒种丢失事件。
八、预防接种和预防服药群体性不良反应:1.群体性预防接种反应:一次预防接种活动中出现群体性疑似异常反应;或发生死亡。2.群体预防性服药反应:一次预防服药活动中出现不良反应(或心因性反应)10例及以上;或死亡一例及以上。
九、医源性感染事件:医源性、实验室和医院感染暴发。
十、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2周内,同一校区、建筑工地等发生有相同临床症状的不明原因疾病3例及以上。
十一、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附件8:
各学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名单
一、基础医学院
二、公共卫生学院
三、药学院
四、护理学院
五、体育与运动康复学院
六、医学人文学院
七、食品与健康学院
八、健康管理现代产业学院
九、畜牧兽医学院

十、马克思主义学院
十一、外国语学院
十二、国际教育学院
十三、研究生学院
十四、继续教育学院
十五、附属动物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