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医科大学传染病预防控制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编制目的与依据
为提高学校传染病预防控制能力,规范、科学、高效、有序开展学校传染病预防控制应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25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普通高等学校传染病预防控制指南》(WS/T 642—2019)、《辽宁省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辽教发〔2021〕37号)、《锦州医科大学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锦医校字〔2024〕102号)等相关文件,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学校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学校师生身心健康损害的传染病疫情和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的应急处理工作。
第三条 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快速反应;预防为主,及时控制;分级负责,分类管理;系统联动,群防群控;以人为本,生命至上。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组织体系及核心职责
(一)学校传染病预防控制应急领导小组
组 长:校 长
副组长:分管医疗工作的校领导
组 员:党委宣传部、学生处、教务处、后勤管理处、医院管理中心、研究生学院、国际教育学院及其他学院负责人
校长为传染病预防控制应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应急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医院管理中心。应急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医院管理中心主任兼任。校门诊部负责人担任学校传染病疫情报告人。各学院应指定专人为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联系人。
(二)传染病预防控制应急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1.及时制定或更新学校传染病预防控制应急预案。
2.建立健全传染病预防控制应急处置责任制,检查、督促学校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落实情况。
3.防患未然,强化信息收集,定期对校内各类可能引发传染病暴发、流行的隐患及时进行分析,加强预警预报,指导督促做好人员、技术、物资的应急保障工作。
4.及时向属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教育、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传染病发生情况,积极配合属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信息收集、流行病学调查及预防控制措施。
5.根据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相关要求对教学安排及其他相关工作做出及时调整。
6.加强开展传染病防控的宣传教育活动,定期组织传染病防控应急演练。
第三章 预防与监测
第五条 预防
结合各类传染病传播规律与流行特点,面向全体师生普及传染病防控常识、个人卫生规范、自我防护技能及应急处置要点;传染病流行季节应加强人群聚集场所的通风换气和校园公共设施及公用器具的保洁和消毒工作。
第六条 监测
完善传染病常态化监测报告制度。发生传染病疫情时,在卫生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实行晨检、午检或晚检;由辅导员或班干部对各班学生出勤、健康状况进行登记,做好因病缺课的登记和病因追踪;学生病愈且隔离期满后,须按照《锦州医科大学复课证明查验制度》进行复课证明查验,查验合格后方可复课。
第四章 应急响应与报告
第七条 应急响应
1.发生传染病疫情时,学校传染病疫情报告人立即将相关情况报告学校传染病预防控制应急领导小组组长。
2.应急领导小组组长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通知分管医疗工作的校领导第一时间赶到现场组织实施应急措施。
3.学校传染病疫情报告人通过电话同时向属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教育、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4.校门诊部及时隔离患者,指导其就医;通知现场人员立即开窗、通风换气(主要针对呼吸道传染病);后勤服务中心及时控制或切断可疑水源(主要针对水源性粪-口传播传染病)。学校暂停组织室内场所的大型集体活动。
5.校门诊部指导相关部门对患病人群所在场所、公共卫生设施进行彻底消毒。
6.校门诊部对病人接触过的人员,包括教师、学生进行随访,并配合属地卫生部门采取必要的隔离观察措施。
7.校门诊部加强疾病筛查,对缺勤的师生员工逐一进行登记,并查明缺勤原因,对患有传染病的师生劝其及时就医或居家医学观察。
8.校门诊部指导各单位、各部门每日对患病师生进行追踪和记录,了解疾病转归情况。
9.学校传染病预防控制应急领导小组密切关注传染病流行情况,经属地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疫情风险评估,必要时可报请教育部门并经同级政府批准后,采取临时停课等特殊措施。
第八条 应急报告
应急报告的时限、方式及内容,须遵照《锦州医科大学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执行。
第五章 应急响应终止
第九条 应急响应终止条件
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经属地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报政府或应急部门批准后,响应终止。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预案由医院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锦州医科大学传染病防控领导小组》(锦医大校字〔2016〕250号)同时废止。
锦州医科大学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编制目的与依据
为规范我校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管理,压实工作责任、统一报送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25年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2026年版)》《普通高等学校传染病预防控制指南》(WS/T 642—2019)等相关文件,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学校传染病疫情报告人设置与工作职责
第二条 设置
校门诊部负责人为学校传染病疫情报告人;校门诊部为学校传染病疫情报告部门,联系电话:0416-3675275。
第三条 工作职责
承担校内疫情信息汇总、向属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教育、卫生行政部门通报职责。全体在校师生均为义务报告人。
第三章 传染病报告程序
第四条 报告程序
1.辅导员或班干部发现传染病疫情,或者在同一宿舍、同一班级,1天内有3名或连续3天内有多名学生(5人以上)患病,并有相似症状(如发热、咳嗽、咳痰、咯血、皮疹、腹泻、呕吐、黄疸等)或有共同用餐、饮水史时,应立即报告学校传染病疫情报告人。
2.在校学生、教职工发现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时,以及自觉有疑似传染病症状发生时,应立即向其辅导员或学校传染病疫情报告人报告。
3.校门诊部应在诊治过程中保存门诊随诊记录、开展传染病症状监测,发现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立即向学校传染病疫情报告人报告并做好相应的记录。
第四章 传染病报告时限、方式与内容
第五条 报告时限
1.发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等按照甲类管理的传染病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患者时,或发现新发传染病、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以及其他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应于2小时内进行报告。
2.对其他乙类、丙类传染病患者、疑似患者和规定报告的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诊断后,应于24小时内进行报告。
第六条 报告方式
发生传染病疫情时,学校传染病疫情报告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报告程序、内容和时限,以电话形式同时向属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教育、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同时报告学校传染病预防控制应急领导小组组长。
第七条 报告内容
报告单位、报告人、联系电话、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名称、发生地点、发生时间、涉及人群信息及已采取的措施。
第五章 传染病报告病种
第八条 报告病种
1.甲类传染病:鼠疫、霍乱。
2.乙类传染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新亚型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猴痘、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3.丙类传染病:包括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手足口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4.国家卫生健康委决定调整的乙类、丙类传染病;报经国务院批准公布的甲类传染病和需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
5.省级人民政府决定行政区域内按照乙类、丙类管理的其他传染病。
6.新发传染病、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以及其他暴发、流行的传染病。
7.国家疾控局确定需重点监测的其他传染病。
第六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制度由医院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锦州医科大学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锦医大校字〔2016〕252号)同时废止。
附件:
1.传染病症状监测记录表
2.传染病症状监测汇总表
3.传染病症状预警信息报告单
4.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台账
5.传染病疫情报告流
锦州医科大学晨检工作制度
为规范校园全员常态化健康监测工作,防范校内聚集性疫情发生,保障师生员工身体健康,维护校园卫生安全与正常教学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25年修订)、《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普通高等学校传染病预防控制指南》(WS/T 642—2019)等相关文件,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发生传染病疫情时,学校应在属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导下实行晨检、午检或晚检。
第二条 在校学生被确诊患有传染病后,学校应立即对其所在班级、寝室实行晨检、午检和晚检。
第三条 晨检工作启动后,辅导员或班干部每日早自习或早晨第一节课前对学生进行晨检,掌握学生的出勤和健康状况。
第四条 晨检(午检、晚检)内容包括:观察学生的精神状态、询问学生健康状况、登记因病缺课情况。通过观察、询问等手段,重点检查学生有无发热、咳嗽、咳痰、咯血、皮疹、腹泻、呕吐、黄疸等传染病早期症状发生;调查了解学生缺课原因、所患何种疾病或症状等信息。
第五条 辅导员或班干部应该在每天上午第一节课下课前,将所在班级晨检、因病缺课学生患病情况及可能病因等信息报送学校传染病疫情报告人。
第六条 学校传染病疫情报告人应于每日10:00前,将晨检信息和因传染病、疑似传染病缺课的学生信息汇总后,报送学校应急工作办公室。
第七条 在传染病疫情流行期间,需在下午第一节课前增加午检,对在宿舍居住的学生增加晚检,并将午检、晚检信息及时报送至学校传染病疫情报告人。
第八条 对于晨检中发现存在可疑传染病病症的学生,辅导员应立即协调学生到校门诊部就诊。对于体温≥37.3℃或可疑患病的学生,校门诊部应立即组织其到医院就诊,追访诊断结果。
第九条 对于已确诊传染病的学生,学校传染病疫情报告人 应立即按程序上报,及时采取相应的消毒、隔离措施,认真做好传染病登记。
第十条 教职员工每日晨检参照学生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医院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锦州医科大学晨检工作台账
锦州医科大学因病缺课登记追踪制度
为全面掌握学生健康状况,及时发现传染源,有效控制传染病的蔓延,确保师生健康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25年修订)、《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普通高等学校传染病预防控制指南》(WS/T 642—2019)等相关文件,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学校对因病缺课的学生,必须进行病因追查、登记。
第二条 辅导员应全面掌握因病缺课学生的去向,对于因病缺课的学生,要详细了解其就诊情况,包括就诊医院、疾病诊断、是否为传染性疾病、是否治疗、疾病转归等,若为传染性疾病,应立即向学校传染病疫情报告人报告,不得瞒报、漏报。
第三条 在校学生出现以下任一因病缺课情形,辅导员须当日完成病因追查、登记建档,并按病情分类开展随访:
1.自述发热、干咳、头痛、咽痛、乏力、呕吐、腹痛、腹泻、黄疸、皮疹、腮腺肿大、结膜充血等不适症状,无法正常上课。
2.因传染病校外就医、居家休养或在校宿舍休养而暂停上课。
3.为疑似传染病病例或传染病密切接触者,按规定隔离无法到校。
4.同一宿舍或同一班级,1天内有3名或连续3天有多名学生(5人以上)患病,并有相似症状(如发热、咳嗽、咳痰、咯血、皮疹、腹泻、呕吐、黄疸等)或有共同用餐、饮水史。
第四条 辅导员要与学生和家长保持联系,对患病学生的病情变化进行动态追踪,并及时报告学校传染病疫情报告人。
第五条 学生病愈且隔离期满后,须按照《锦州医科大学复课证明查验制度》进行复课证明查验,查验合格后方可复课。
第六条 对于在学生因病缺课登记追踪工作中弄虚作假,对传染病瞒报、漏报,造成传染病在校园内传播或蔓延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相关条款予以处理。
第七条 本制度由医院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锦州医科大学因病缺课登记追踪台账
锦州医科大学复课证明查验制度
为规范我校患传染病学生病愈返校复课管理工作,杜绝学生带病返校,防范校园传染病输入及聚集性传播风险,切实保障全体学生身体健康和校园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25年修订)、《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普通高等学校传染病预防控制指南》(WS/T 642—2019)等相关文件,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学生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返校前必须完成复课证明查验,未经审核通过不得上课:
1.确诊或疑似法定传染病,以及传染病密切接触者并实施隔离医学观察的。
2.因发热、咳嗽、咳痰、咯血、皮疹、腹泻、呕吐、黄疸等疑似传染病症状而居家或在校休养的。
3.校门诊部认定需要查验的其他情形。
第二条 学生病愈且隔离期满时,需提供有资质医院(三级综合医院或专科医院)开具的病愈证明,经校门诊部查验合格后为学生开具复课证明,相关部门审核通过后方可复课。
第三条 患肺结核治愈后的学生需提供属地结核病定点医院开具的病愈证明到校门诊部进行查验。
第四条 校门诊部应做好学生病愈证明的存档工作。
第五条 本制度由医院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锦州医科大学复课证明查验登记台账
锦州医科大学学生健康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编制目的与依据
为深入落实“健康第一”教育理念,保障全体学生身心健康,维护校园公共卫生安全与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25年修订)、《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普通高等学校传染病预防控制指南》(WS/T 642—2019)等相关文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校全体在校学生。
第二章 学生体检制度与健康档案
第三条 体检制度
1.新生入学时进行一次健康体检。
2.体检后及时将结果反馈给辅导员及学生;发现重大疾病时,学校以书面形式通知辅导员、学生本人或家长,并做好签字确认,督促及时诊治,采取相应预防措施。
3.发现异常时,在有效时间内进行复核,并做好学生体检异常情况登记。学校对体检结果进行分析,针对常见疾病开展宣传教育,帮助学生树立自我保健意识,提高自我保健能力。
4.对体检发现的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病例,学校应向属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教育、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告知学生或家长及时到医院诊治。
5.所涉及与学籍管理有关的异常健康情况,学校必须如实上报有关部门,不得拖延、漏报、瞒报。
第四条 建立健康档案
校门诊部建立统一学生健康档案;对慢性病、特殊体质、运动受限学生实行“一人一档”分级管理,严格落实健康隐私保护。
第三章 日常健康管理
第五条 食品卫生与营养
在校门诊部指导下,后勤管理处应加强学生食品卫生管理,教育学生合理营养、平衡膳食,掌握预防营养性疾病的基本知识,了解平衡膳食对健康的重要作用。
第六条 校园环境卫生
后勤管理处要切实履行校园公共环境卫生管理职责,确保公共区域整洁卫生,无卫生死角。
第七条 心理健康
心理健康指导中心要落实心理健康教育课程,开设心理讲座与团体辅导;提供免费个体心理咨询服务;重点关注关键时段高危学生的心理健康。
第八条 体质监测
体育与运动康复学院全面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建立学生体质健康测试中心,安排专门人员负责,每年对所有学生进行体质健康测试。学生测试成绩列入学生档案,作为对学生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应急处理与学生管理
第九条 疾病应急处理
发现学生生病,辅导员应及时安排其到校门诊部就医;若发现重大疾病或传染病,学校传染病疫情报告人应按规定时限上报学校主要领导;校门诊部根据病人情况采取相应措施,保证及时科学治疗,防止疾病传播。
第十条 患病学生管理
辅导员应劝告患病学生及时治疗并居家休息;学校禁止患有传染病的学生继续在校上课。学生病愈后,须按照《锦州医科大学复课证明查验制度》进行复课证明查验,经查验合格后方可复课。
第十一条 传染病监测与报告
辅导员要做好传染病监测工作,发现疫情及时上报学校传染病疫情报告人。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医院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锦州医科大学健康教育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编制与依据
为常态化开展校园健康宣教与传染病科普工作,提升师生自我防护意识与能力,切实保障师生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25年修订)、《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普通高等学校传染病预防控制指南》(WS/T 642—2019)等相关文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校全体在校师生。
第二章 常态化健康教育
第三条 健康教育内容
1.常见校园传染病识别:普及流感、水痘、诺如病毒感染、肺结核、手足口病等疾病的典型临床表现与传播途径。
2.个人日常防护要点:坚持勤洗手、常通风,在人群密集场所规范佩戴口罩,保持规律作息、适度体育锻炼,减少聚集活动。
3.环境卫生管理要求:规范整理宿舍内务,做好垃圾分类,落实教室、宿舍预防性清洁消毒操作。
4.就诊上报与复课管理:身体出现不适及时就医,如实上报健康异常情况,严格执行复课查验相关规定。
5.健康生活行为习惯:做到合理膳食、坚持运动,遵守咳嗽礼仪,不随地吐痰,不共用毛巾、水杯等个人私人物品。
6.免疫预防知识:普及流感、水痘等疫苗接种相关知识,引导师生主动接种,建立自身免疫屏障。
第四条 健康教育要求
1.校门诊部及各学院应定期对学生进行传染病预防控制知识、技能的健康教育。
2.学生处及各学院在新生入学后1个月内,应组织开展不少于1学时的健康教育培训。
3.学校相关部门及各学院应组织学生在校期间接受形式多样的健康教育,每学年不少于1学时。
4.校门诊部及各学院每学年开展针对教职工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健康教育。
第三章 传染病高发季与应急宣传
第五条 传染病高发季健康教育
在冬春季流感、水痘高发时段,夏秋季诺如病毒等肠道传染病高发时段,校门诊部需集中开展传染病防控宣传,加大海报张贴和线上科普推送力度,各学院配合开展班级主题班会,重点提醒师生落实各项个人防护措施。
第六条 传染病疫情应急宣传
1.校园内出现传染病确诊病例或疑似病例时,学校传染病预防控制应急办公室第一时间启动应急宣传工作。
2.应急工作办公室及时发布官方健康提示,明确师生在通风、清洁消毒及个人防护相关要求。
3.应急工作办公室科学普及相关传染病的防控知识,缓解师生恐慌情绪,严防不实信息传播扩散。
4.校门诊部明确告知患病学生就诊、居家或校内隔离、复课查验等管理要求。
第四章 附 则
第七条 本制度由医院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锦州医科大学通风消毒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编制与依据
为保障校内师生教学生活环境的安全,做好日常通风换气与环境卫生消毒工作,有效降低校园传染病传播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25年修订)、《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普通高等学校传染病预防控制指南》(WS/T 642—2019)、《疫源地消毒总则》(GB 19193-2015)、《工作场所传染病预防控制通用指引》(WS/T 10057-2026)等相关文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全校所有室内场所,包括教室、图书馆、实验室、食堂、宿舍、礼堂等人群聚集场所。涵盖校园公共设施及公用器具的保洁和消毒工作。
第二章 通风管理
第三条 通风总体要求
1.优先采用开窗对流的自然通风方式。各类场所日常通风原则上每日不少于2次,每次不少于30分钟;人员密集的重点场所应适当增加通风频次。
2.无外窗的密闭房间及公共卫生间应持续开启排风设备;中央空调及新风系统需定期清洗滤网,运行时以室外新风供给为主。
3.遇严寒、大风、沙尘、雾霾等恶劣天气时,可择机通风,天气好转后及时通风,严禁室内全天密闭门窗。
第四条 重点场所要求
1.教室、实验室、专用教室:课间应打开全部窗户通风;课前、课后应适当延长通风时间。每日通风不少于3次,每次不少于30分钟。实验室开展实验操作时,同步开启配套排风设施。
2.学生宿舍:起床后、午间、就寝前开窗通风,维持室内空气流通,每日累计通风不少于3次,每次不少于30分钟;冬季注意保暖,可分段通风。
3.食堂与公共浴池:食堂每日操作前后及就餐高峰期间开窗通风每日不少于3次,每次不少于30分钟;公共浴池应设机械通风和除湿设施,每日开放前提前通风不少于30分钟,开放期间保持排风设备持续运行,关闭后继续通风不少于30分钟。
4.图书馆、会议室、礼堂、体育馆、校门诊部等室内公共场所:人员聚集时段加密通风频次,保证每日通风不少于3次,每次不少于30分钟;使用后及时通风,必要时使用排风扇或开启门窗加强通风。
5.公共卫生间、垃圾点、楼道、楼梯:优先全天候自然通风;公共卫生间每日至少3次全面开门窗通风,每次30分钟以上,无外窗应开启排风扇持续排风;楼道、楼梯利用窗户每日通风2-3次,每次不少于30分钟;垃圾桶每日清理。
6.校车:每次使用前后打开车门、车窗通风,每次不少于30分钟。
第三章 消毒管理
第五条 日常预防性消毒
遵循“清洁优先、消毒为辅、分区分级、适度消杀”原则,常态化以湿式清洁保洁为主、预防性化学消毒为辅,根据传染病流行风险动态调整消毒频次与浓度。污染时随时消毒。
1.高频接触物体表面消毒:门把手、楼梯扶手、课桌、电梯按钮、水龙头、开关等高频接触面,使用500mg/L有效氯消毒剂擦拭,作用30分钟后用清水擦拭去除残留;金属构件需彻底清除消毒剂残留,防止腐蚀、氧化损坏。高频接触重点部位每日消毒不少于2次;普通教学及办公区域以日常湿式清洁保洁为主,预防性化学消毒每周不少于1次;食堂、浴室等重点场域每日消毒不少于2次。
2.地面、卫生间及排水设施消毒:所有区域地面采用湿式清扫,严禁干扫扬尘、裸扫作业。常态化预防性消毒期间,便池表面及周边地面使用2000mg/L有效氯消毒剂擦拭,作用时间不少于30分钟;其余的环境物品表面使用500mg/L有效氯消毒剂擦拭,作用时间不少于30分钟。卫生间拖把、抹布实行专用专放、分区存放管理,严禁与教室、办公区清洁工具混用、混放。垃圾桶内外每日擦拭消毒1次,生活垃圾密闭封装、日产日清,保持洁净无堆积。
3.餐饮场所器具与台面消毒:餐饮器具消毒前必须彻底清除食物残渣、冲洗干净,去除油污后方可开展消毒作业。耐热餐具、厨具首选煮沸或流通蒸汽消毒15分钟以上;不耐热餐饮具采用250mg/L-500mg/L有效氯消毒剂浸泡不少于30分钟,消毒后用清水彻底冲洗干净,去除消毒剂残留。餐桌每餐结束后完成湿式清洁与消毒,生熟加工台面、刀具、容器严格分区使用、定时消毒,所有食品接触类消毒操作严格契合食品安全相关标准,杜绝消毒剂残留超标风险。
4.室内空气消毒:严格落实通风优先原则,普通教室、宿舍、图书馆、办公室等人员常驻场所,日常禁止使用紫外线灯、化学气溶胶喷雾开展空气消杀,每日定时开窗通风,保障空气流通;如需开展空气净化消毒,仅可使用合规循环风消毒设备。需要紫外线消毒的场所,应在无人条件下使用紫外线灯进行空气消毒,照射时间不少于30分钟;紫外线设备运行期间严禁人员进入,消毒结束后,须开窗通风至少30分钟,方可允许人员入室。
第六条 消毒剂安全管理要求
消毒剂应专人管理、专柜存放、现配现用;含氯消毒剂配制后使用时限不超过24小时;含氯消毒剂严禁与洁厕灵、酸性清洁剂、酒精混合使用,防止产生有毒气体;75%医用酒精仅限用于小件物体擦拭消毒,严禁大面积喷洒,存放及使用全程远离火源、电源;配制及使用消毒剂时应佩戴口罩和橡胶手套,做好个人防护。
第四章 日常管理与消毒记录
第七条 日常管理
1.各单位、各部门指定专人负责相关场所的通风、消毒工作。
2.校门诊部统一制定通风、消毒标准化操作规范,对全校公共区域通风、消毒工作开展技术指导。
3.后勤服务中心:常态化对教学楼、办公楼、图书馆、礼堂、体育馆、食堂、宿舍公共区域、电梯、公共卫生间、公共浴池等公共区域进行消毒。
4.如出现传染病疫情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需升级消毒措施,按上级卫生部门规定执行。发生聚集性疫情时,校门诊部及后勤服务中心应配合属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随时消毒和终末消毒。
第八条 消毒记录
各部门完成消毒工作后应及时填写消毒记录。消毒记录应包括日期、场所、通风时间、消毒时间及方式、操作人员签名等内容。消毒记录应保存至少1年,并定期归档。
第五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制度由医院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